“澳門海星中學校友會”組織章程

第一章
(總則)

第一條——會名的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ca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Estrela do Mar”,中文名稱為“澳門海星中學校友會”,會名是由本會命名。
第二條——本會宗旨是維護會員權益,聯絡會員感情,辦好會員福利,關心和支持母校發展,關注教育及體育事業。
第三條——本會聯絡處暫設在澳門高樓街36號。

第二章
(會員)

第四條——凡曾在海星中學畢業或肄業,承認本會章程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五條——凡現讀於海星中學之學員,承認本會章程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
(會員之權利)
(一)畢業或肆業之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權,現讀學員會員 則沒有選舉權和被選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;
(三)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所設之福利。
第七條
(會員之義務)
(一)遵守會章及決議案;
(二)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工作及活動;
(三)入會時繳納會費年費澳門幣壹佰圓正。
第八條——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嚴重破壞本會名及利益者,本會得註銷其會籍。

第三章
(組織)

第九條——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,有決定會務方針,批評及選舉理事、監事之權。大會閉幕後,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及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。
第十條——
(一)會員大會召集的職權以及運作的方式是依律規定,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。而會議必須在八天前用書面通知召開大會。召集時,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參與情形之下,才舉行會議。
(二)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,而成員之組 織必須為單數,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,其職能為主持會議和編寫有關的會議。
第十一條 (理事會) 理事會由七至十五名成員組成,而成員之組織必須為單數,管理會務,行政,財政和服從紀律,並且每月舉行例會一次。
第十二條 (監事會) 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,而成員之組織必須為單數,其職能為對理事會的行政及財政進行監察、檢查帳項和報告,並且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。
第十三條——經理事會決定,得聘請顧問若干人,以贊助及指導會務工作。

第四章
(經費)
第十四條——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會員入會時繳納入會費澳門幣壹佰圓正;
(二)接受校友及各界熱心人士捐贈;
(三)必要時得臨時籌募。

第五章
(附則)

第十五條——本章程如有未盡處,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。

(完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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